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命名湖北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颁发部门】 湖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鄂建[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命名湖北省园林城市的决定
(鄂建[2008]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鄂建文〔2005〕78号),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与推荐,省建设厅组织评审,决定命名咸宁市、恩施市、来凤县、京山县为湖北省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园林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总结创建园林城市的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