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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黄冈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全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提高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和行业环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力,尤其是基层环保机构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各类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黄冈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含放射源,下同)、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范围涵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表1)。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表1 11个重污染行业和16个重点行业列表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主要针对地膜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调查内容包括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主要普查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包括燃料油使用、在用车分年度和类别的使用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种类。具体是:
1、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化工废渣、磷石膏、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属国控污染源、省控污染源、其他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以及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可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全国农业普查试点测试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普查年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按照国家统一的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实施。
1、准备阶段(2007、10-2008、1)
(1)成立机构
市、县(市、区)逐级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宣传动员
制定全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建立定期简报制度,及时向普查领导小组和相关普查单位通报普查进展情况。
(4)技术准备
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由地方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选聘和培训工作完成后,各级普查机构应将获得工作证件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名单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备案。
(6)污染源调查摸底、清查及普查前期准备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省普查机构要求开展污染源调查摸底和清查工作,确定污染源普查对象,督促普查对象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2-2008、12)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进行现场逐一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4月完成入户调查。
(2)各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审核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接受省、市普查机构的审核、验收。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市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普查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市普查机构负责完成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汇总,通过验收后上报省普查办。
(5)各级普查机构配合省普查机构对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验收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市、县(市、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上报和发布普查结果,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各级普查机构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下设综合协调组、工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组、农业污染源组、数据处理及统计组等四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各组人员由市环保局和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集中办公,统一指挥。市普查办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的相关文件精神;
2、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技术规定等;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培训和宣传报道;
5、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6、组织指导对重点污染源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逐一清查,正确填报普查表,完成数据审核录入,督促建立各级污染源数据库和污染源档案;
7、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成果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过培训担任普查员。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经培训合格的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1、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调查与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验收。市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参与协调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委和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机动车数量等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农垦、监狱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本系统农业源、工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企业名单的核对工作;
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医院污染物的普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2、普查监测任务分工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数据质量,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对污染源普查监测任务分工如下:
(1)国控重点污染源、省控重点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市控重点污染源(武穴市、麻城市、黄梅县除外)的普查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武穴市、麻城市、黄梅县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辖区内市控重点污染源的普查监测工作。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源以外的工业源的普查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均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原则上由各县级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2)生活源普查监测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落实。
(3)农业源普查监测由省农业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落实。
(4)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
(5)新建项目以验收监测报告作为普查依据之一。
(6)国有农场污染源普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行,由相关县(市、区)负责组织落实。
(四)培训工作
省普查办负责各市、州、县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普查员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并获得普查员证方可开展普查工作。
(五)普查工作质量要求
市普查办依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以及全省普查工作评价标准,确定全市普查工作的评价标准,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普查办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并请相关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普查工作各主要环节中,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普查表格填写不规范,均须再次调查或监测核实重新填写上报。
(六)宣传动员
市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普查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市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及普查各阶段实施方案的制订;开展普查工作的宣传、组织动员与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分析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全市数据汇总、分析和污染源数据库档案建设;普查检查验收、考核、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成果的开发应用等。
各县(市、区)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机构设置及开办;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普查分析报告的编制等。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严格专款专用。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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