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扶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九日
石家庄市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扶持办法
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是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中之重,是发展现代农业,带动新农村建设的新增长点。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由农业大市向农业强市的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原则
扶大扶强,扶小扶优,引导一村一品建设,逐步形成大龙头带动,中小龙头支撑,特色专业基地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新格局。
二、扶持范围
列入全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115行动计划”范围内的十个市级标志性项目,县级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以及农企共建的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
三、扶持条件
(一)扶持的市级标志性项目条件:
1.市确定的专用小麦、专用玉米、蔬菜、梨果、大枣、奶业、禽蛋、优质型猪等八个产业的精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食品安全等标准要求;
3.项目总投资一般在亿元以上,填补全市产业空白的加工项目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投资规模可放宽到5000万元以上;
4.项目在两年内建成投产。项目当年投产的可当年申请扶持,第二年投产的可在第二年申请扶持。
(二)扶持的县级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条件:
1.属于粮油、果蔬、畜牧、生物质等产业,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范围以外的加工、营销和种植养殖型龙头企业项目;
2.龙头企业注册成立两年以上,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符合环保、食品安全等标准,不欠税;
3.当年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115行动计划”范围;
4.属于非扶贫县的,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属于扶贫县的,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
(三)扶持的农企共建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条件:
1.龙头企业有实力。我市辖区内的加工、营销型龙头企业,符合环保、食品安全等标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不亏损,不欠税;
2.基地项目有特色。龙头企业当年在县(市)、区发展的果品、蔬菜、生猪、禽蛋及特色产品等基地项目;
3.利益关系比较紧密。龙头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对该基地项目进行直接管理和直接服务;
4.项目达到一定规模。果品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蔬菜基地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猪、鸡养殖园区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特色产品基地规模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确定。
四、扶持方式
采取贴息或补助形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扶持。
1.市级标志性项目。依据扶持期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3%-5%的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县级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依据当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3%-5%的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农企共建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原则上每县每年扶持一个,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5-10万元。规模较大的,适当提高补助金额。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标志性项目和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的贷款贴息。自筹资金视为银行贷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企共建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的新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疫病防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补助。基地项目扶持资金,由龙头企业专款专用。对于两年内已享受上级同类项目资金扶持的,一般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115行动计划”的程序。
(1)市级标志性项目,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筛选把关后,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审出优势项目,报市领导批准后,列为市级标志性项目。
(2)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和农企共建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筛选确定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项目计划。
2.申报贴息项目和补助项目的程序。
(1)凡是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均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
(2)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审核同意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财政局。
(3)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财政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的市级标志性项目和成长型龙头企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一村一品示范基地项目的基地规模或投资额进行审计,并对部分项目实地考察验收,符合条件的项目报经市领导同意后,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