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人[2008]22号)
全省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执业药师:
为全面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现注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注册管理能力和水平,国家局完成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建设工作。根据国家局食药监人函〔200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执业药师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系统已经开通,2008年1月至2月为试运行期,3月将全面启用网络系统。2008年起执业药师注册请登陆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通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了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印章,加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三、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同时具备药学、中药学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四、从业药师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应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禁空挂。
五、省局随时将执业药师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省局网站上公告。
六、各市州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甘肃省执业药师注册指南
一、申请范围: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者资格、条件:
(一)申请注册执业药师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
3.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能胜任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5.经所在执业单位同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注册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登陆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出注册申请-注册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复审申请-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
四、报送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及数码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7、执业药师不在原单位注册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二)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2、《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三张及数码一寸彩色照片(电子版)。
5、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执业药师不在原工作单位注册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书》;
2、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4、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5、原注册单位离职证明。
(四)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6、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7、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超过半年以上者。
注销注册手续须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携带《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五、办理时限: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地点:兰州市广场南路13号(统办三号楼七层7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