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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筹建鞍山等四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文字号】 辽保监寿[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筹建鞍山等四个中心支公司的批复
(辽保监寿[2008]5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筹建沈阳等8家地市级分公司的请示》(辽人保寿险发[2007] 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本溪、锦州和朝阳4个中心支公司。

二、上述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上述中心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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