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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贡市及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函[201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贡市及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1年1月4日 川府函[2011]4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自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自府地〔2010〕26号)、《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自贡市自流井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自府地〔2010〕22号)、《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自贡市大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自府地〔2010〕25号)、《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自贡市贡井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自府地〔2010〕23号)、《关于报请批准实施〈自贡市沿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自府地〔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自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自贡市自流井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自贡市大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自贡市贡井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自贡市沿滩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二、你市及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你市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2020年,全市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82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600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85平方米/人;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不得少于586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720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8900公顷。

自贡市自流井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335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773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957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110公顷。

自贡市大安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386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906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660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547公顷。

自贡市贡井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557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490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899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213公顷。

自贡市沿滩区到2020年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92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462公顷,确保全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733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272公顷。

四、你市及自流井区、大安区、贡井区、沿滩区要在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区域内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各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并将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五、你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用地预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保规划目标实现。你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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