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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办[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提高,确保实现“十一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降低25%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8号)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6〕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的必要性

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5%左右的指标作为“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明确和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是市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

万元地区gdp能耗指标是一个综合性指标,既是产业结构问题,又涉及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节能技改投入、财税政策、能源价格、科技创新、标准、统计、教育培训等政策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对市级相关部门应有评价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在“十一五”期间都肩负着十分艰巨的节能任务,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目标开展工作。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节能相关单位加大节能投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全市节能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对节能有突出贡献和较大贡献的单位、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而对未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的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做到有奖有罚、奖罚结合。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是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节能长效机制,促进节能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要通过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到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为顺利完成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1、评价对象

市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2、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内容

1、评价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节能工作部署的情况;

(2)淘汰落后产能配套退出机制,经济、行政综合配套政策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节能降耗的产业、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科技、标准、教育培训、统计等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

(4)部门节能规划、年度节能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订及其完成情况。

2、评价时间和程序

各有关部门每年在市人民政府组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期间,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三)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1、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与6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指标和工作任务。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二是节能措施指标(50分)。(对县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

各县(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2、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每年3-4月份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5月底前将考核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3、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地区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半年报作为考核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②完成(75-94分且节能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③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节能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跟踪改进成效并重新考核。

(四)对全市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

1、考核内容

以晋市政发〔2006〕43号文件中所确定的“十一五”期间50户企业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内50户企业节能量为准,分年度的节能量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50户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准。

50户企业考核指标为两类:①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②节能措施指标(50分)(50户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2)

否决性指标为节能量,只要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其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指标的完成率计分。

2、考核时间和程序

50户重点耗能企业中属省确定的“双百家”企业中的11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上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均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市节能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节能办将在每年4月份完成对11户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每年5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时,将考核报告上报省节能办。
其余39户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办。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审定的各企业能源相关报表为依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每年4月份完成对39户企业综合考核报告,并于月底前上报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于5月底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3、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按百分制打分,分为四个等次:①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节能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②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③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基本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④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限期改进。

(五)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对市级各部门评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纳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进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组织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对50户企业的考核,其中列入省“双百家”企业中11户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办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其余39户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50户企业的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级统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完善能源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保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三、节能奖惩办法

(一)奖惩对象

参加考核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

(二)奖惩等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将奖惩划分为四个等次:对超额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特别奖;对完成的有关单位设立优秀奖,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基本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激励其在下一年度更好完成节能目标;对未完成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节能先进个人按其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成绩的大小,是否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单位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选。

2、市节能奖的特别奖和优秀奖共分为5个奖项。特别奖包括晋城市节能突出贡献县(市、区)人民政府1名、晋城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 2-3名。优秀奖包括晋城市节能先进县(市、区)人民政府1-2名,晋城市节能先进企业、晋城市节能先进个人各奖10名。

3、符合节能奖评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和个人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业同时具备多个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三)奖惩程序

1、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工作。

2、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个人可向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驻市各单位、企业奖励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市节能办,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确定的50户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先进个人由市节能办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奖项候选名单报市节能工作领导组审定。经批准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在评选过程中要严格评选纪律,对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四)对各单位奖惩办法的具体规定

1、对市直部门节能工作的奖惩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考核综合评价好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部门,实行问责制,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2、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市委组织部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执行,作为县(市、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单位,给予特别奖,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10万元,并将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于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单位5万元,并加大对该县(市、区)节能投资支持力度。对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将从严控制该县(市、区)要求核准和批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

3、对5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奖惩办法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突出贡献企业,给予特别奖。节能突出贡献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省领先水平,并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的基础上且节能量超目标值20%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2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为完成的企业,由市节能办评选出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优秀奖。节能先进企业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连续2年保持全市领先,在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的基础上且节能量超目标值10%以上的企业中选出。市人民政府向获奖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从市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分别奖励每个企业10万元。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对该企业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鼓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企业负责人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要从严控制等;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属于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其考核结果按照《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纳入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之中。

4、对节能先进个人的奖励办法

对于在节能管理或节能技术研发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具备示范及推广意义,为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每年评选10个授予节能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设立县级节能奖惩办法。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惩制度。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办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2、50户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5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30

2

20

节能措施(50分)

3

10

4

2

5

3

6

6

7

7

8

6

9

8.5

10

7

11

5

12

5

13

2



附件2:50户企业节能目标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类型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50分)

1

节能量

20

2

20

3

10

节能措施(50分)

4

9

5

12

6

4

7

11

8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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