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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地税函[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级数据“大集中”管理工作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二οο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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