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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印刷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尽快构建以“四大准入”(企业、市场、职业、岗位)为基础的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体系的要求,根据印刷行业管理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印〔2007〕1639号)部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北京地区印刷企业开展审核登记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完善管理机制,更新管理手段;动态掌握印刷企业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印刷行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印刷业构建“四大准入”管理体系,特别是要进一步强化印刷企业退出机制,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审核登记;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促进印刷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审核登记的单位为所有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含2007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

三、审核登记工作的周期与分工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北京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08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双数年组织实施。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协助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北京地区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经营印刷许可企业进行审核登记(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具体负责表格发放、按照统一安排的时间收集相关材料,协助审核并汇总审核情况);从事复印、打印企业及个人的审核登记工作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在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四、审核登记工作的方式

依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北京地区印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将结合采取网上审核登记的方式进行。2008年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北京地区的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必须采取网上填报数据、审核通过后打印表格并报送相关材料的方式;其他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暂不要求采取网上审核登记的方式,只需按照要求填报纸介质表格和其他材料即可,但有条件的也可以采取网上审核登记的方式。今后,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逐步对印刷企业全面实施网上审核登记。

五、审核登记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由印刷企业填报),《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从事复印、打印的企业或个人填报)。

(二)印刷企业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印刷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情况;印刷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国内设备使用情况、国外新旧设备的引进情况,《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设备是否已淘汰;产品质量情况,通过iso9000、iso14000及其他认证情况;实施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erp)的情况;对审核登记期内的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上市的情况;组建印刷集团的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刷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五)《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和印刷企业分别留存一份。

六、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五)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印刷企业五项制度,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贯彻执行;

(六)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印刷和装订的各项质量标准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按时逐项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八)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以上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如何。

七、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审核登记。对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审核登记报告和《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的印刷企业(出版物印刷企业须网上填报表格后再报其它相关材料),准予审核登记。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其《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登记戳记。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审核登记:

1.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进行网络填报数据的;

2. 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未做整改的;

3.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4.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5.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7.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印装质量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

暂缓审核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暂缓审核登记的企业在暂缓期间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区县文化委员会审核后,由区县文化委员会报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暂缓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

(三)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核登记: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2.已经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要求,严格对北京地区印刷企业进行审核登记,对在审核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及单位、个人,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八、审核登记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时间安排

1. 材料发放时间。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关于开展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发送到各自辖区内印刷企业,并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 网上填报及审核时间。2008年3月14日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网上填报数据时间,3月21日前为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出版物印刷企业的网上审核时间。

3. 材料报送时间。2008年3月25日至5月9日为各印刷企业报送材料的时间。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各区县收集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格、材料时间表》(见附件4)的统一安排,组织好本辖区内印刷企业报送审核登记表格和材料。

(二)审核登记程序

1. 出版物印刷企业须于2008年3月14日前登陆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bjppb.gov.cn),点击“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进入网络审核登记程序,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于2008年3月21日完成网络审核工作。通过网络审核的出版物印刷企业,方能打印《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

2. 凡参加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并按照各区县文化委员会的统一时间安排将自查报告、《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报至所在地文化委员会,市新闻出版局将会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对印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3. 市新闻出版局将于2008年5月16日前审核完毕北京地区印刷企业的自查报告和审核登记表,做出能否通过审核登记的决定。各区县文化委员会于2008年5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复印打印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4.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将于2008年6月13日完成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换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加盖年度审核登记戳记,同时通过北京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应当于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复印打印企业许可证的换发工作,并于2008年6月13日将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定的《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工作总结报市新闻出版局,同时将被暂缓审核登记、不予通过审核登记的印刷企业名单一并附上。

2008年6月27日前,市新闻出版局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要求,将北京地区印刷企业的审核登记情况工作总结和《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报送总署印刷复制管理司。

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作好全面部署。各印刷企业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详实填写有关数据。

联系人:连伟

联系电话:(010)64081418

附件:1.2008年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略)
2.2008年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略)
3.审核登记情况汇总表(略)
4.各区县收集印刷企业审核登记表格、材料时间表(略)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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