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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铁路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铁路局

【发文字号】 京政管发[2008]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铁路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5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铁路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铁路环境卫生工作,保持铁路及沿线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铁路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铁路及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保持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整洁,隔离墙及隔离墙以内区域无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保持安全围(隔离)墙、护栏及铁路相关设施完好无损,干净清洁,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等现象。

四、铁路沿线护栏内无堆放杂物。

五、保持铁路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收集清运积存的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六、加强铁路养护保洁,及时清除铁路责任范围内垃圾、污物和杂物。

七、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八、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和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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