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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

【发文字号】 渝农机发[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水利、农业)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2007〕209号)的要求,市农机局将农机行政权项委托下放给除主城九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为认真做好农机行政委托下放工作,现将《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农机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渝府令〔2007〕209号),加快推进全市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降低农机监理业务办理成本,更好服务基层和广大农业机械所有人及其驾驶人,现就做好农机行政权限委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完成农机行政权项的委托工作,扩大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权,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机化和谐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委托内容

委托给除主城九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的行政权项是:

(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制证权;

(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制证权;

(三)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办理权。

三、委托方式

市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通过签订行政权项委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委托。

因特殊原因,委托后无法正常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证照办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由市农机监理机构(或市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行使该区县的受委托权项。

四、委托步骤

全市的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至1月30日止,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筹划准备阶段(2008年1月1日至10日)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区县扩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决定》,全面提高认识。市农机监理机构要协助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购置行使委托权项所必须的专用设施设备,认真做好农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准备工作。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为农机行政权项委托工作做好设施设备配备和人员到位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落实阶段(2008年1月11日至30日)

2008年1月11日,市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行政权项委托书,组织督导组分片对受委托区县(自治县)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市农机监理机构要组织开展农机监理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完成与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的业务对接工作,协调解决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行使委托权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完成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照业务的办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理农机监理业务的专用场所。

2.配备行使委托权项所必需的计算机、证件打印机、信息卡打印机、读写器、塑封机、数码相机、复印机、通信和网络设备等专用设施设备,保障农机监理业务办理的正常开展。

3.统一使用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市农机监理机构所指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编号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

4.严格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其驾驶证业务的工作流程和规范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落实工作人员,业务领导岗位和其它岗位工作人员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

5.业务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由市农机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业务工作。

(二)农机监理规费解缴

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收费文件(渝价 〔2001〕360号、渝价〔2005〕272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农机监理规费,并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制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号牌(含临时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拖拉机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工本费,由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缴到市级财政部门。其它农机监理规费,由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解缴到当地财政部门。

(三)监督管理

1.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证照办理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2.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行使委托权项进行监管。如发现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市局将收回行政委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对违法违规办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牌证一律撤销,由市农机监理机构责成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限期收回。对违法违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为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办理牌证的;

②给不符合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③为不符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核发驾驶证,买卖或者变相买卖驾驶证的;

④发现乱收费、不到法定检测机构检测、指定保险和维修等问题的;

⑤跨行政管辖区域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的;

⑥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3.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订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指导监管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使用核发。严禁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和个人擅自订制和倒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对新任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和新上岗人员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

5.市农机监理机构要定期检查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监理业务办理、牌证使用管理、档案管理、规费收费等工作情况。每月对各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并对异常数据进行核查。

6.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人员到市农机监理机构领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交通信息卡和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提供有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并提交上次领取的号牌和证件的使用情况明细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委托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行使委托权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委托工作的顺利完成。对落实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市局将按规定及时处置并报告市政府。

(二)办理受委托的行政权项所必备的计算机、证件打印机、信息卡打印机、读写器、塑封机、数码相机、复印机、通信和网络设备等专用设施设备,在本月底前将所需经费统一交给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由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组织统一采购,以降低成本,统一机型,方便工作。

(三)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健全完善牌证管理、安全保密、装备管理、岗位职责、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内部管理,依法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办理农机监理业务。同时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推出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推行“首问负责制”、“一窗式”、“一站式”等服务。

(四)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提前15天向市农机监理机构书面报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号牌(含临时号牌)、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需要订制数量。

(五)区县(自治县)农机监理机构要将分管领导、业务领导、业务岗位人员名单报市农机监理机构备案。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证照业务的办理和牌证核发情况报市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未尽事宜,从其机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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