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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健康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函[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武鸣县健康档案收费问题的复函
(南价费函[2008]1号)


武鸣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健康档案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和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规定的健康档案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取,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住院诊疗的参合农民收取健康档案费。你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武鸣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的通知》(武政发[2007]121号)中规定:“各定点医院要为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按医疗服务价格收取健康档案费”,违反了自治区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请自行纠正。请你局将此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并将自行纠的正有关情况报我局。

此复。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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