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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发展改革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213号)的要求,现就依法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程序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全市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全部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明确“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规定“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因此,无论是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还是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无论是内资项目还是外资项目,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改建、扩建项目,一律必须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二、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于项目核准前进行评估、审查;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必须另行编制节能分析专篇,但以文本方式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可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单列节能分析专章,于项目备案前进行评估、审查;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专章,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进行评估、审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南京市节能评审中心等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服务机构。承担节能评审工作的专家须从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四、全市发改委系统和受市发改委依法委托执法的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工作中,必须把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程序性环节和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门槛。凡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本通知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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