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在京销售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京环发〔2008〕7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在京销售的新(在用)车(机),按现行排放标准进行新车(发动机)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经我局审批许可在京销售的轻型汽车、重型柴油车的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满足国家第三、四阶段排放标准),都将被列入本次检查的范围,具体车型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二、检查方式
(一)环保一致性抽查
在各厂在京销售的车型中,随机抽调样车(机),按规范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抽样地点的选定
由各汽车制造厂负责按要求提供在京销售和储存新车的地点、名称,或由重型柴油车(机)生产企业提供发动机生产线地点,我局据此依法进行抽查。
2、抽样办法
在规定的地点,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辆或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同时,厂方必须提交被抽检车辆或发动机的出厂合格证(其复印件将作为抽样记录单附件);经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确认,并在抽样记录表(见附件1、2)上签字认可之后,由抽检人员当场封样。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填写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件3、4)。
3、抽样数量
(1)按规定每个车型抽取4辆车,排放试验测试3辆,1辆备用。
(2)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每个型号(系列)抽取2台,排放试验测试1台,1台备用。
4、样车(机)处置
(1)被抽样车(机)封样后,在检测单位的监督下,由被检测单位运送至检测单位试验场所。
(2)试验后的样车(机)由被抽检单位在试验场所领回。
(二)在用车符合性抽查
对已在北京环保目录中发布的达到国ⅲ、国ⅳ标准的轻型汽车(包括带obd系统和不带obd系统的轻型汽车),随机抽取已上北京牌照车型,按规范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抽样办法
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型、抽查车辆数量及车辆里程要求,并通知该汽车制造厂,1周后厂方必须提交大于确定抽查车辆数3倍的车辆,以及这些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保养记录复印件(其将作为抽样记录单附件),具体的抽检车辆将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这些车型中选出。同时经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确认,并在抽样记录表(见附件1、2)上签字认可之后,由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填写试验条件确认表(见附件3、4)。此外,我局也可直接从该车型用户手中抽取检测样车。
2、抽样数量
由我局执法人员或由我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确定待检车型及车辆数量。
3、样车处置
(1)由被检测单位将送检样车运送至检测单位试验场所。
(2)试验后的样车由被抽检单位在试验场所领回。
三、相关事项
(一)汽车制造厂应在2008年1月15日之前,将如下材料提交市环保局(需加盖厂方印章):
1、轻型汽车:提交本厂在京经销至少3个储存库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重型柴油车(机):提交厂家生产线地址、在京经销车辆储存库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厂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厂家提供储存库中的车辆,应为批量生产的同一车型的车辆。
(三)我局为此次排放检查提供满足北京地方标准的市售汽油、柴油。
(四)检查结果处理
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检测机构
本次抽样检测由我局委托具有排放检测资质的天津汽车检测中心、济南汽车检测中心两家共同承担。
五、相关费用
(一)样车运输费用和检测前的维修保养费用由检测单位支付。
(二)样车在被检测期间,由检测单位为车主提供用车补助或替代用车。
(三)轻型车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和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
(四)对于轻型汽车,如果厂家选择了道路滑行、磨合及渐变系数进行排放试验,这部分费用则由厂家支付。
(五)对于重型柴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试验前的磨合费用,由厂家支付。
六、要求
(一)承担检测任务的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科学准确地组织实施相关试验。
(二)各厂家要充分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明确责任人,配合我局做好有关工作。对抽检过程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确保抽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轻型汽车抽样记录表
2、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抽样记录表
3、轻型汽车试验条件确认表
4、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试验条件确认表
附件1:
轻型汽车抽样记录表
编号: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
生产单位 |
| ||
抽样依据 | gb18352.3-2005 | 抽样日期 | |
抽样基数 | 样本大小 | ||
抽样地点 | 产品合格特征 | 有 无 | |
抽样方式 |
| 发往何处 | |
封样方式 | 送样方式 | 样车行驶 拖车运送 | |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检测单位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被抽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牌照号(在用车)或vin号 | 发动机号 | ||
备注: | |||
注:1、请在正确的复选框内划“√”,在其它框内划“×”;
2、委托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书。
附件2:
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抽样记录表
编号:
产品名称 |
| 产品型号 |
| ||||
生产单位 |
| ||||||
抽样依据 | gb17691-2005 | 抽样日期 |
| ||||
抽样基数 |
| 样本大小 |
| ||||
抽样地点 |
| 产品合格特征 | 有 无 | ||||
抽样方式 |
| 发往何处 |
| ||||
封样方式 |
| 送样方式 |
| ||||
| 检测单位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被抽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vin号 | 发动机号 | 配置情况 | |||||
/ | 型号 | 生产厂家 | |||||
|
| 喷油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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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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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压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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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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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喷油泵 |
|
| |||
喷油器 |
|
| |||||
增压器 |
|
| |||||
其它 |
|
| |||||
备注: | |||||||
注:1、请在正确的复选框内划“√”,在其它框内划“x”;
2、委托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书。
附件3:
轻型汽车试验条件确认表
编号:
车辆名称 |
| 车辆型号 |
|
生产单位 |
| 所在系族 |
|
行驶公里数 |
| 牌照号(在用车) |
|
试验前磨合(新车) | 不磨合 一辆车磨合 km,其余车辆采用渐变系数计算 全部样车都磨合km | 预试验方式 | 不进行 在道路上行驶(km)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ece+eudc 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ece+eudc+eudc |
试验油料 | 京标b汽油 | 负荷设定方式 | 标准推荐值 实际滑行阻力 |
劣化系数 (新车) | 实测值 标准推荐值 | 浸车时间 | 6h到36h之间 不得超过30h |
被抽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检测机构(盖章) 检验员(签字)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盖章) 代表(签字)
| ||
备注: | |||
注:1、请在正确的复选框内划“√”,在其它框内划“×”;
2、委托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书;
3、劣化系数采用实测值时制造厂应提供检测机构进行的耐久性检测报告。
附件4:
重型柴油车车用压燃式发动机试验条件确认表
编号: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
生产单位 | ||||
试验前磨合 | 磨合 部分磨合 | 发动机进气因子 (0.96≤f≤1.06) | 满足 不满足 | |
试验油料 | 市售柴油 专配柴油 | |||
发动机在车辆上安装的附加要求 | 进气阻力 | 制造厂规定值 实测值 | ||
排气背压 | 制造厂规定值 实测值 | |||
发动机驱动的辅件所吸收的最大功率 | 中间转速 | 制造厂规定值 实测值 | ||
额定转速 | 制造厂规定值 实测值 | |||
颗粒物取样系统 | 全流稀释系统 分流稀释系统 | |||
| 被抽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检测机构(盖章) 检验员(签字)
| ||||
备注: | ||||
注:1、请在正确的复选框内划“√”,在其它框内划“x”;
2、委托代理人应持有委托书。
3、试验前磨合或部分磨合应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