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晋政发〔2008〕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文件要求,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3项(见附件1),调整行政审批项目23项(见附件2)。各市、各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八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3项)
2.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八批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33项)
附件2
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2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