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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财农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8〕2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经验,增强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是省级财政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村工作成效突出,并经由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考核评选、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示范村,以奖励形式给予的补助资金。每年每个示范村按3万元给予奖励。

第三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级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包括农民安全卫生饮水建设与管护、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与管护、村内信息网络基本建设与管护、村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体育活动场所等建设与管护。

第四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各类经济实体、弥补企业亏损;

3、修建楼堂馆所、个人住宅及与新农村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购买交通、通讯设备;

5、偿还债务、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 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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