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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8]9号)


三县物价局、市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为保证“两节”期间城乡肉食品市场供应,稳定猪肉产品价格,根据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9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现将生猪定点屠宰代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代宰加工服务费:从即日起至2008年3月底,生猪定点屠宰只收取“两费”即检疫费和代宰加工服务费。市区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为每头21元(其中检疫费4元/头,实行全程同步检疫,代宰加工服务费17元/头);三县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为每头21元(其中检疫费3元/头,实行全程同步检疫,代宰加工服务费18元/头)。

二、取消合肥市畜禽屠宰管理所收取的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1.50元/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本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接到此文后,及时到同级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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