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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文字号】 桂建管[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建管〔2008〕2号)


各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和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使用说明。为确保我区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和便于各施工企业承揽工程施工的顺利衔接,凡持有建设部、广西建设厅、中央各部委颁发的一、二、三、四级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仍在年检的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具有建设部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未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的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凡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一级项目经理,仍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但暂不予以注册二级建造师。

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具有建设部及广西建设厅或中央各部委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或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但未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桂建管字〔2004〕47号)中的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过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www.coc.gov.cn)如实填报《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5),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通过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如实填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7)。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自动生成条形码书面申请表。

(二)申请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矿业工程的,报送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汇总表一式三份;申请铁路、公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汇总表一式四份。

(三)申请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一个专业进行申请。防水、防腐、消防、建筑智能化等专业企业的人员可申请相近专业一级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五、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包括中央在广西的企业),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并在网上审核确认后上报我厅。上报材料包括:《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和《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见附件6)或《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见附件8)等。

(三)申报时间

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25日;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

上述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南宁市朝阳路49号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联系人:罗馨,电话:0771-2808319,传真:0771-2846861)。

六、审核认定

(一)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考核认定工作由我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由我厅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批;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由我厅审定。

(二)凡审核通过的一级项目经理申请人,由建设部统一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凡审核通过的一、二级项目经理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由我厅统一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续期使用2年。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认真做好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考核认定的申报、初审工作。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桂建管字〔2004〕47号)可在广西建设网查阅。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韦道业,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0057。

附件:1.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2.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略)

3. 各专业大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4. 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略)

5.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略)

6.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略)

7.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略)

8.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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