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7号 2008年1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针对全国新开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和会议精神,依法加强和规范我区新开工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2003年以来,国家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了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和问题,加大了控制投资总规模的难度,扰乱了投资建设秩序,影响经济稳定运行。
近年来,我区在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同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和其他部分行业投资盲目过快增长,严把土地和环保两个关口,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使部分热点行业投资得到有效控制,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保持了全区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新开工项目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违反国家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有关规定“先开工、后补办”等违规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结合起来,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秩序
新开工项目以总体设计或计划文件中所规定的永久性工程正式开工为标志。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严格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各级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互通,建立重大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告制度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统计检查,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部门之间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交换项目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新开工项目统计数据的质量。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重大拟建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告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自治区发展改革要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和文号等情况,通过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做好全过程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采取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消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停止建设,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要求的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于存在上述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已连续4年低于全国平均增速,综合实力弱、发展水平低、投资增长慢仍是制约我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经济发展,仍将是我区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务必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与我区实际结合起来,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在建的重点项目,特别是50大庆项目的扶持力度,努力加快建设进度。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坚决贯彻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宏观调控方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各项手续,主动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推动项目加快进展。继续加强投资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依法投资建设,引导投资向自治区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地区倾斜,推动投资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全区投资和经济健康持续增长,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条件。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