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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发文字号】 京政管发[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发〔2008〕22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废旧物资回收场所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废旧物资回收场所的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由经营者负责。

二、保持废旧物品收购场所整洁,回收的物品及时封闭到回收亭、回收车或周转箱、储物箱(间)内,无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等行为。

三、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保证回收物品不露天堆放,不污染周围环境。

四、在密闭式清洁站内或旁边设置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的废旧物资应当做到及时分类整理、打包捆扎、码放整齐,保证站点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按照规定进行扫雪铲冰。

六、区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与市政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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