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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建筑[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筑[2008]20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鉴于10月份以来,我市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异常,其变动幅度超出了企业和投标人的风险预测范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在施工程按期完成,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截止6月末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可结合建筑市场实际,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对有较大异动的钢材、地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二、计算方法以本工程购入材料的原始发票或《天津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其规格、品种需与预算基价中取定的规格品种相对应,各月需调整差价的材料数量应与当月施工的进度材料消耗数量一致,且不应包括6月底以前完成工程数量。

三、2007年6月底已竣工的工程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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