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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旅游局关于残疾人参观游览公共文化场所免票等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并旅行字[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旅游局关于残疾人参观游览公共文化场所免票等事项的通知
(并旅行字[2008]1号)


太原市各国内旅行社: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规定》中有关残疾人免费参观游览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参观游览省内游览区(点),博物馆、动物园、烈士陵园(纪念馆)、公园等公共文化场所,凭残疾人证免票进入。重度残疾人(指各类残疾人中一、二级)的1-2名陪侍人员随同残疾人免票进入。

二、残疾人本人驾驶的用于代步的机动车,可进入公园参加晨练等活动。

各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对于残疾人游览按照此文件通知精神执行。

太原市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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