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地税局

【发文字号】 青地税发[2008]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3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1月1日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适用于各保险公司所保的财产险,寿险仍使用原发票。

二、新版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其中电脑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08,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的发票代码为23702xx31210,规格为250mm×152mm(此发票暂缓启用),使用的纸张和防伪措施不变。

三、新版发票每箱20包,每包50份。根据省物价局发票收费标准规定,新版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为0.80元/份。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新版发票的管理,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工作。新版发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八年一月七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