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3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15个补充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未列的剂型规格,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2008年1月31日前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销售的政策依据。
二、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次公布价格的,必须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
三、本文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