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根据2007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现就我省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2008年,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不变,即:
(一)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
(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住院统筹包含大病二次补助,门诊统筹包括门诊慢病统筹。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上述模式中任选一种。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的县(市、区),应继续总结完善;实行“门诊家庭帐户+住院统筹+门诊慢病统筹”模式的县(市、区),应逐步向“门诊统筹+住院统筹”模式过渡。
二、关于基金分配
(一)门诊基金。
1、实行门诊统筹的县(市、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基金总额的30%。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门诊统筹补偿方案。
2、实行门诊家庭帐户的县(市、区),门诊家庭帐户基金仍按每人每年8元提取。由“门诊家庭帐户”转为“门诊统筹”的县(市、区),结余的家庭帐户资金由参合农民家庭继续留用,用于抵顶参合农民门诊补偿或开展健康体检,但不能抵顶参合农民缴费。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应占年度基金筹资总额的70%以上。
(三)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从年底结余基金中提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上缴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专户管理。风险基金总额为本年度筹资总额的10%。
三、关于住院统筹补偿办法
(一)进一步简化住院统筹补偿方案。2008年,全省住院统筹补偿分为两段,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低比例补偿起付段,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0元。市辖区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封顶线,但每人每年不应低于20000元。继续实行按比例分段累加报销,具体报销补偿办法如下:
1、乡镇卫生院补偿办法
| 费用分段 | 报销补偿比例 |
| 0-200元或0-300元 | 20-30% |
| 200元或300元以上 | 60% |
2、县级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 费用分段 | 报销补偿比例 |
| 0-300元或0-400元 | 20% |
| 300元或400元以上 | 50% |
3、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办法
| 费用分段 | 报销补偿比例 |
| 0-500元 | 20% |
| 500元以上 | 40% |
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低比例补偿起付段及补偿比例,由试点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选定。
(二)继续实行大病二次补助。大病二次补助仍作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补偿办法。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偿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
四、关于门诊统筹补偿办法
(一)实行门诊统筹的县(市、区),门诊统筹医药费补偿比例、封顶线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一律不设起付线。
(二)继续实行门诊慢病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病种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一般为10?20种;慢性病门诊补偿可适当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元,封顶线原则上不得超过3000元。
(三)门诊只限于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县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不予补偿。
五、关于县以上医疗机构转诊补偿办法
各县(市、区)要本着便民利民、就近就医的原则,尊重参合农民就医的自主选择权。参合农民在县(市、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要做到“合作医疗证在手,县内看病随处走”。参合农民在邻近的其它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按照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给予报销。参合农民患者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经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自行转往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按可补偿医药费总额的20%予以报销,并不再享受大病二次补助待遇。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不予报销。长期外出(国内)务工、求学、居住人员发生疾病,在省内的必须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如在省外则必须到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于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县合管办,费用报销按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请各县(市、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合理选择补偿模式,科学制定补偿方案,并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办公室
二00八年一月七日
二00八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