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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综[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政综〔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均有较大幅度提高。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南平市本级和延平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60元提高至210元。

二、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政和等7县(市)的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比例未达到省政府的要求,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46号)精神,及时调整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不得低于33%。建阳市和松溪县目前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仍符合省政府的最低要求,是否提标自定。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工作,将提标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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