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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旅游局

【发文字号】 深旅规[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旅规〔2008〕1号)


各区旅游局、各有关旅游企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深旅字〔2000〕40号)

2.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深旅字〔2000〕67号)

3.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71号)

4.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深旅字〔2000〕102号)

深圳市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景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2000年4月1日 深旅字〔2000〕40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

旅游业是特区第三产业的支柱产业和窗口行业,加强旅游景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为巩固我市旅游行业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促进旅游景区的文明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1996)38号)的要求,严格执法,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辖区内旅游景区,对未经审批乱建的庙宇和露天佛像依法予以拆除,对景区内非宗教场所带有迷信色彩的景观依法予以查封或改建。属历史文物、景观的庙宇佛像,其重建和修复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各旅游景区要设置专人并形成景区巡查制度,查处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景区宗教场所内群众自发的宗教活动加以引导。

三、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对宣传品和解说辞严格审查,确保无封建迷信、庸俗下流的内容。

四、各区旅游局、各旅游景区要形成监督机制和汇报制度,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杜绝封建迷信活动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旅游企业实施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的通知
(2000年8月25日 深旅字〔2000〕67号)

各旅游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旅发〔2000〕044号)精神,我市成立了深圳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中心,并正在筹建深圳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系统,该系统将在9月20日正式运行。

为了准确地把握旅游"黄金周"的发展动态,推动“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保证我市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系统的正常运行,我局决定在全市旅游企业实施“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即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报送"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旅游企业必须至少拥有一部可以用于报送旅游统计信息的586以上、32m内存以上、win98/95、33.6kmodem配置的计算机。指定1名负责人和1-2名熟悉win98/95系统和internet上网操作的工作人员负责“黄金周”旅游统计信息联网上报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必须在8月30日前通过各种方式配备齐。

我局将在9月5日前后布置“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和预报工作(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82003170。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31日 深旅字〔2000〕71号)

各区旅游局:

根据市政府和市统计局的最新要求,我市旅游统计数据必须于每月后7日前上报有关部门。请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我局制定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接待情况表,即旅统基2表、旅统基4-1表、旅统基5表、旅统基7表上报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区旅游局要加强旅游统计管理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迟报、漏报现象。

二、各区旅游局严格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认真开展旅游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好质量关。

三、为了提高旅游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在不影响全市旅游统计汇总的情况下,对极个别确实有报送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办法处理:一是提前月报的统计时间(3-5天);二是计算该企业的月平均接待量,用此数据代替本月的报表。待收到企业报送的报表后,将该企业的实际数据与输入电脑的数据进行比较,调整该企业下一个月的电脑资料。

深圳市旅游局关于实行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工作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 深旅字〔2000〕102号)

各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地促进旅游统计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全国、全省年报会议精神,我局决定对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百分制”评比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制度

一、参加评比对象:各区旅游局及有关旅游统计综合单位,各旅行社、旅游公司,各宾馆酒店、度假村、旅游景点,各抽样调查定点单位。

二、评比办法:总分100分,其中年度报表20分;定期月报60分;统计分析20分。另对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定点分析单位,分别设特别奖励分12分。

三、评比制度的执行单位:旅游企业的评比由各区旅游局执行,区旅游管理部门由市旅游局执行。

四、评比内容和时间:主要考核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的各项旅游统计工作。

五、奖惩办法:每年在旅游统计工作会议上公布旅游统计“百分制”评比结果,对先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合格(60分以下)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单位将按《统计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六、具体评比标准:

(一)定期统计月报60分。

1.及时性40分。在报告内每个月均能按规定时间上报所有的月报得满分。每张表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两天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2.质量分20分。每月每张月报数字准确,无错漏指标,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错漏十项指标以上取消当月计分。

3.报告期12个月每月报表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4分。

(二)统计年报表20分。

1.及时性10分,按规定时间上报得满分,每张表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三天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2.质量分10分,数字准确、无错漏,字迹清晰得满分,每错漏一项指标扣0.5分,字迹涂改不清的扣0.2分,错漏15项指标以上取消年报表的计分。

3.准确、及时、全面的另加2分。

(三)统计分析20分。

全年要求完成统计分析4篇,包括:

1.年度综合分析1篇8分,其中基本分4分,质量分4分。

2.季度分析3篇(前三个季度)12分,每篇4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2分。

质量分的基本要求是:统计分析报告的标题准确反映正文内容,分析内容要有观点、有事实、有分析、有建议。

统计分析文章如被市级以上的报刊杂志(含有关党政领导机关内部刊物)采用,每篇另加2分,超额完成统计分析任务的每篇另加1分,但加分不超过4分。

(四)抽样调查定点单位、“黄金周”预报定点单位和旅游经济分析定点单位的评比标准是按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每月1分,每年12分。合格者给予每月奖励1分,不合格者将倒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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