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依拜公路拜泉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综[2007]181号 二00八年一月四日)
拜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依拜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拜政呈[2006]3号)收悉。在对依拜公路拜泉段进行成本监审并召开价格听证会议的基础上,现将《依拜公路拜泉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收费标准暂定试行期一年,届时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申报。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步伐,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偿还依拜公路拜泉段的建设贷款,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l7号)和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拜公路拜泉段车辆通行费由拜泉县交通局负责统一征收管理。设置丰产收费所,负责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第三条 依拜公路改建里程全长64.85公里,起点位于依拜公路klo+234处,终点为依拜公路k75+084处。其中拜泉段起点位于依拜公路k30+784处,终点为依拜公路k75+084处,丰产收费站位于依拜公路k64+049处。
第四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依拜公路拜泉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征费标准(见下表)
车型分类 | 车型及规格 | 收费标准(元/辆.次) | ||
类 | 型 | 客车 | 货车 | |
第一类 | 小型 | ≤7座 | ≤2吨 | 12 |
第二类 | 中型 | 8座一19座 | 2吨-5吨(含5吨) | 18 |
第三类 | 大型 | 20座一39座 | 5吨-10吨(含10吨) | 25 |
第四类 | 特型 | ≥40座 | 10吨-15吨(含15吨) 20英尺集装箱车 | 30 |
第五类 | 特大型 |
| >15吨 40英尺集装箱乍 | 35 |
下列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 | ||||
1、摩托车(含轻便三轮、乘坐3人以下的三轮、港田三轮车)每次征收1元; | ||||
2、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收3元; | ||||
3、对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用物资的20马力(含20马力)以下小型拖拉机免征车辆通行费; | ||||
4、20马力以下(含2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3元; | ||||
5、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5元; | ||||
6、40马力以上经营性拖拉机每次征收10元; | ||||
7、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每吨1元征收; | ||||
8、客货两用车按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每10人折合1吨)合并计算每吨1元征收; | ||||
9、卧铺客车按车型底盘吨位每吨1元征费,客车按车内实际座位(含驾驶员座位和自行加装的座位)征费; | ||||
10、汽车拖带的挂车按每吨1元征费; | ||||
11、牵引半挂车的牵引车按自重折半计算征收,挂车按每吨1元征收; | ||||
12、有固定线路的客运班车要按实际行使里程计费; | ||||
13、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车型,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确定车型收取通行费,上述车辆收费标准合并计算后,最高不得超过特大型车辆通行费标准。 | ||||
第六条 征收方式
通行车辆经过丰产收费站时,车主按规定标准主动交纳通行费,并取得交费通行凭据后方可通过。
第七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分别按照《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令)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对于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资金管理
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依拜公路拜泉段建设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所征收的车辆通行费进行集中、分成或统筹。罚款须全额上缴国库。征费机构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车辆通行费和罚款时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
第九条 征费年限
征费年限以偿还贷款本息为原则,收费期限暂定10年。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