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6号)
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行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根据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特点,原则同意你公司报纸分发的人员、生产驾驶人员、值班调度、修理工、运输管理、零售代表、零售站长、内勤、发行员、发行班长、征订站长、整订内勤、小车驾驶人员、商务业务人员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和每月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你公司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