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储油库增设油气回收系统等有关改造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危字[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油站、储油库增设油气回收系统等有关改造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1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确保奥运会顺利进行,市政府要求所有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增设油气回收系统,为确保此类加油站、储油库增设油气回收系统改造工程顺利进行及安全施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认识到加油站、储油库增设油气回收系统是为了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是一项实施有效污染控制,确保空气质量良好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各自职责,为企业做好服务,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二、凡需要增设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储油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施工中要加强管理;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制定油气回收安全措施专项方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人员责任及应急预案,明确施工、验收时间;施工期间,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严盯死守,确需动火、动土、临时用电,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要实行企业审批制度;并将油气回收改造安全措施专项方案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对于仅增设油气回收系统的改造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要对辖区、行业内所属增设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储油库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期间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事故。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