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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池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河政办发[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池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8]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四日

河池市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271号)及自治区交通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农机局《关于印发在全区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财务发〔2007〕13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在全市范围内切实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秩序,促进公路交通规费足额征收和道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征费环境,更好地完成2008年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在全市开展集中治理外挂车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开展车辆外挂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治理和纠正车辆外挂行为,鼓励车主业主按章缴纳国家税费,依法从事运输活动,规范我区涉车税费征收秩序和公路运输市场秩序,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河池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坚持以教育引导、鼓励和.劝返为主的原则,努力督促外挂机动车主动转回原籍;三是坚持查纠并重、依法治理的原则,重点是要规范税费征收和执法管理行为,消除外挂车辆产生的利益诱因;四是坚持明确范围、区别对待的原则,在积极治理外挂车辆的同时,切实保护外省籍车辆正常跨区域流动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八个月左右的集中整治,有效遏制和纠正机动车外挂现象,严厉打击各种逃漏缴国家税费的不法行为,基本实现地区之间和车户之间税费负担相对均衡,进一步规范涉车税费征收管理,加快建立公平、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和经济运行秩序。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正确界定外挂车辆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类机动车。外挂车辆是指在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长期经营运输,但在户籍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注册登记并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载货机动车。根据交公路发〔2007〕271号文的界定原则,结合我市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认定为外挂车辆:

1.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所有者为我市居民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在我市,车辆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停留,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2.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其运输业务的货源主要在我市,且主要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

3.车辆挂外省牌照,为我市居民、企业或经常居住地在我市的居民、企业所有或实际使用的车辆;

4.我市居民或企业在本省境内购买车辆时,委托经销商或中介机构直接办理外省牌照的;

5.车辆挂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我市经济实体为其提供购车贷款或担保,并在我市从事运营的;

6.车辆挂外省牌照,大额税费(指公路养路费等)在外省缴纳,小额税费(指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等)在我市缴纳,并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的;

7.在我市营运的车辆,没有按规定到车籍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年检和车辆检测手续,且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市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8.我市居民或企业所有车辆转卖到区外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货源地等未发生变化且仍在我市营运的;

9.车辆挂车挂外省牌照,牵引车挂区内牌照,在车籍地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较我区同类车辆明显偏低,也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

10.在我市营运(含租赁外省车辆)或参与工程施工两个自然月以上的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登记手续的。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和本部门实际,通过发布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在车辆集散地、公路收费站、治超检测站、货源集散地及其它涉车税费征管窗口发放宣传单,或登门上户、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治理车辆外挂的有关政策措施。要重点围绕车辆外挂的危害、治理的意义、治理措施以及养路费征收管理政策等法律法规,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动员和督促外挂车辆主动按时转籍纠正。

(三)积极开展外挂车辆提醒告知与劝返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部门(以下简称征稽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运管、工商、税务、农机等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外挂车辆进行摸底和排查。重点是排查近年来转卖到养路费征收标准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省份的、外省籍车辆在本县(市、区)缴纳运输税费的、近年来新增运输企业或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新增的各类载货车辆。在摸底和排查过程中,应同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符合外挂车辆认定标准的车辆,要通过手机短信、新闻媒介、送发通知书等方式,提示或告知车主办理转籍。外挂车辆因故暂不能转籍的,要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交通部门要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系统,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对外挂车辆实施跟踪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增设办牌办证服务点,简化办事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及时为转籍车辆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四)集中开展稽查活动

治理外挂车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集中时间开展联合稽查活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

1.各级征稽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运管、工商、税务、农机等部门,以各种拖、欠、逃、漏缴税费和外挂车辆为重点, 大力开展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是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充分掌握车主(或车辆实际使用者)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方面情况, 按照认定标准,做好外挂车辆的调查取证工作, 摸清本地区外挂车辆底数,为外挂车辆治理活动提供依据。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收费站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外挂车辆治理工作。

2.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及时为转籍我市的外挂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为查询车辆档案提供便利,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取证工作。并对2004 年以后转出外省(市、区)的货车进行一次清查,将车辆清单(电子文档)提供给当地征稽部门。各级公安车管部门要将本地在册营运载货类机动车动态信息及每月车辆转入、转出信息情况提供当地征稽部门。同时要协助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在我市境内为外挂车辆办理各种违法手续的个人和中介机构。对妨碍和阻挠执法部门治理外挂车辆工作的,要依法惩处。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运输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 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4.各级地税部门要与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清理外挂车辆的异地经营情况,加强对外挂车辆企业的税收控管。在清理整顿中,税务机关对在本地从事经营的外挂车辆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并加大对外挂车辆欠逃税款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区别车辆情况,严格执行征收政策

1.对2008年1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我市的外挂车辆,可按我市同类车辆包干缴费。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外省入境车辆)拖、欠、逃、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公路养路费等国家税费的,按我区征收标准予以追缴、课以滞纳金,并予以处罚;对拖、欠、逃、漏、抗缴交通规费和使用假牌、假证的,征稽部门可依法暂扣车辆。

3.对欠缴和未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的外省籍车辆,欠缴当月交通规费的,补征相当于1个月养路费的滞纳金;欠缴2个月及以上交通规费的,按我区征收标准足额补征欠缴的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并按处罚标准的上限予以处罚;未按国家规定吨位足额缴纳养路费、优惠征收幅度超过应缴全费的25%或年度包干缴费月数低于9个月的,要足额追缴其从2007年1月1日起至所持票证有效期内漏缴的交通规费,暂不征收滞纳金和处罚。

4.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我区征收标准,补征自2007年6月1日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其它地区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5.对持假牌证、假缴费凭证的车辆,按照自治区规定全额追缴逃缴的交通规费等国家税费,课以滞纳金,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的,要按规定补征养路费,并按《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运营的外挂车辆,经劝返后仍不纠正的,应从重处罚,尤其是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固定改装)等改装营运货车行为的外挂车辆,要按处罚标准的上限予以处罚;对驾驶外挂车辆的广西籍驾驶员,在一年内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要按规定从严处理。

7.对未按规定在我区缴费的外挂车辆,不得为其办理车辆通行费减免或购买月票通行手续。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治理车辆外挂工作从印发本实施方案之日开始,力争于2008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元月31日)。

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发布通告等多种方式,抓好外挂车辆治理宣传等准备工作。要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组织实施外挂车辆的排查摸底和提醒劝返等工作。同时要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的要求,全面清理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路费等税费征收标准,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减征免征养路费等税费的行为,调整和规范税费征收有关政策。交通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分析前阶段治理车辆外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继续加强和推进治理工作。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外挂车辆从税费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同时,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规定,继续或变相实行税费“优惠征收”、提供特别“上门服务”的单位要及时查处,并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总结阶段(2008年7月1日到2008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汇总本地治理外挂车辆情况,于2008年5月10日前上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市征稽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就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治理车辆外挂工作等情况,组织开展互查互检及验收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市交通局将把各地整治工作有关情况汇总上报交通厅,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全市。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开展外挂车辆整治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治理车辆外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市外挂车辆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发改委、宣传、法制、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运管、工商、财政、税务、稽征等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全市外挂车辆整治的组织组织协调工作, 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治理工作方案,抓好本辖区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和督办工作力度。治理车辆外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认真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统一处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出现“三乱” 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动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成效。

(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开展外挂车辆治理活动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要开支的经费较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外挂车辆整治活动,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市级整治领导小组经费由市交通局和市征稽处承担。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沟通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在集中整治工作期间,要严格实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具体信息内容及其上报规定由市外挂车辆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印发。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重大事项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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