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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驻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驻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5号 2008年1月4日)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效能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准备在2008年投入使用。为了做好政务服务中心的筹备工作,请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思路,做好以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确定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部门要把创新放在效能建设的首位,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凡能进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服务事项,均应进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确属办理项目少办理量小不宜向政务服务中心派人办理的部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可,可以在政务服务中心设代办窗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部门需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具体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服务事项;确定在政务服务中心需要设立哪些对外窗口以及大约需要的办公面积。

二、深入研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后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要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作为抓手,抓好效能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如何保障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转:确定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职责和人员配置;如何进一步规范办理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工作程序;如何建立和完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后所需要建立的受理、办理、投诉、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如何与其他部门有效衔接、推行并联审批、集中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尤其要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在投资、融资方面的办事效率,理顺与其他部门间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和办事程序,尤其是要规范和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职责和运转程序,切实做到办事流程顺畅、运转程序科学、管理方便有效,从体制机制上杜绝部门间的推诿扯皮现象,为实现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认真填报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情况的统计报表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有关情况统计表”分四部分:
(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情况,由拟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填写,将本部门准备进驻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办理机构和人员数量、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需要设立对外窗口和其他办公场所的数量及所需面积对应填入统计报表第一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入该部分的备注栏。不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不填写该部分。
(二)本部门现有政务大厅的情况,由已建立和拟建立政务大厅的部门填写,将本部门政务大厅的面积、政务大厅中工作人员的数量、政务大厅中的机构设置情况、在政务大厅办理的服务事项、数量和日均办理量等内容填入统计报表第二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入该部分的备注栏。未建或不准备建立政务大厅的部门不填写该部分。
(三)不进政务服务中心的理由,对因情况特殊不宜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及办理事项必须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填入统计报表第三部分相应的表栏内。拟进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不填写该部分。
(四)确属项目少办理量小需要由政务服务中心代理受理的,各有关部门要提出代理请求并说明理由,填入统计报表第四部分。
填写统计报表,若位置不够,可另行说明。
(五)请各有关部门在2008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直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如有疑问请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5048434、5066039、5016593

附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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