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的意见
(宁党发[2008]3号 2008年1月4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促进和谐宁夏建设,现就推进我区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技能致富”计划,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整合资源、合理布局为重点,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扩大办学规模,做大、做强、做特、做优职业教育。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校企结合、多元投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推动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提高对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贡献率,经过三至五年努力,使初中毕业生都能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各类高等教育、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目标任务
(一)到2012年,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规模达到4万人左右,在校生达到12万人左右;高等职业院校年招生规模达到1.1万人,在校生达到3万人以上;短期培训每年达到15万人次。中等职业教育招生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招生与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使初中毕业未被普通高中录取、高中毕业未被大学录取的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二)到2012年,8所高等职业学院的办学实力明显增强,办学水平显著提升。建成5所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其中2所建成国家级示范性高等职业学院;建成30所左右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每个县建设1所职教中心),建成1个自治区级职业教育公共实验实训基地;5个市各建成1个综合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三)到2012年,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基本适应各类职业教育发展需要,高等职业院校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从2007年的13%提高到30%以上。
(四)到2012年,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使职业教育面向市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地位基本确立,办学活力明显增强,初步形成公办、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多元办学的格局,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系更加紧密,产学研一体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主要措施
(一)整合优化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按照统筹规划、突出特色,分步实施、注重长效的原则,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形式,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做大、做强,做出品牌。由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布局结构调整方案,经多方论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统筹各类培训资源。按照“强化职能、整合资源、搞活机制”的要求,统筹各类培训资源,使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等形成合力。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立足服务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换代,每个学校全力打造2-3个品牌专业。
(三)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对重点扶持品牌专业在职教师的培训,每个品牌专业每年至少培训2人以上,用3--5年时间,将专业教师培训一遍。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用人办法,对职业院校人员实行总编控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管理。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并按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签定合同进行管理,减人不减经费。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实际需要面向社会聘用各类人员。
(四)加快职业教育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用人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结构合理的新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各职业院校实行按劳分配、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面向市场、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和机制。引人竞争机制,使资源进一步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骨干职业院校集中。
(五)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创办职业教育。积极吸纳民间资本和区外、境外资金,逐步建立多元投入、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民办职业院校划拨用地以及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民办学校的资金资产支持,都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六)加强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以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改革教育教学评价机制,把毕业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胜任工作岗位要求、顺利实现就业,作为考核职业院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选拔、评价标准和制度。
(七)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保障标准,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培养成本,制定新的职业教育经费标准。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将预算内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由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并统筹“特困零就业家庭就业培训补助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专项资金”、“劳动力就业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5000万元,共1亿元专项用于职业教育发展,由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八)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面向市场,面向社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专业及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实行产教结合、校企结合,促进职业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紧密结合。积极推进“双元制”、“双证制”、“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学分制”等办学模式改革,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和主辅选修制。允许有实际需要的学生、贫困家庭的学生半工半读,分阶段完成学业,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
加大中等职业教育东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力度,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职教集团、企业和学校实行“订单式培养”。’缩短学制,尽可能多的将初、高中毕业不能继续升学的学生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有组织地输送到山东、福建、江苏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实习就业
(九)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面实施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统筹政府、社会等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政府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在校学生资助两年,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资助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统筹解决。
国家在高等职业学校通过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等途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鼓励各类职业教育学生完成学业,自治区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资助,资助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并于2008年春季开学开始试行。高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4%--6%用于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使贫困家庭学生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和本人勤工俭学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四、加强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评比考核。自治区推进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对市、县(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考核办法,项目补助资金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对市、县(区)发展职业教育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县(区)进行支持;制定对各类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评价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对学校进行评比验收,评比验收的结果作为对职业院校支持的主要依据。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提高全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向普通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所有学生以及社区居民、农民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新的求学观、择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四)强化目标管理。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将学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教育教学质量、学生德育教育情况、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学校主要领导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学校的考核力度,把考核结果作为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就业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和职业院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树立“职业教育就是就业教育”的思想,成立毕业生就业专门工作机构,设立专项资金,为毕业生就业推荐、提供岗位,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