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财监〔2008〕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财政厅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四日
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与信息共享,推进财政“大监督”理念的贯彻与实施,提高财政监督效率,根据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金财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树立财政“大监督”理念。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成果与信息共享工作,是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从思想上切实提高对强化财政监督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更新监督理念,突出监督重点,改进监督方式,建立健全覆盖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日常监督和专职监督的作用,建立与完善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二、实行基础资料信息共享。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制定的有关财政、税收、财务等政策制度以及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办公室应分发专职监督机构;各业务机构召开涉及重大财政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会议,应吸收专职监督机构人员参加。根据监督检查需要业务机构应向专职监督机构提供各类基础数据和资料。专职监督机构应将财政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抄送各业务机构。
三、反馈监督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对外开展检查要有计划性,实行检查项目审批制,做到检查有计划、有报告、有结果,实现“检查成果共享”,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各业务机构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结论、报告和处理意见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抄送专职监督机构;专职监督机构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报告、结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向有关业务机构通报。各业务机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要实行处理结果公示制,将检查情况在部门内部上网公示,必要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
四、重视监督检查成果利用。各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成果,并将监督结果作为安排下年部门预算、转移支付资金和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要在结算、决算时予以扣缴。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报告和专职监督机构做出的检查结论,财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要进行细化分解,落实整改责任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五、配合执行处理决定。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紧密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各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违纪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对涉及暂停财政拨款、核减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款项的处理决定,各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执行。
六、建立科学的监督管理模式。通过实施金财工程,在流程设计中预留与监督检查有关的信息接口,实行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动态查询和实时监控,实现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各业务主体间信息沟通便捷,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推进财税库银联网工作,提升财政管理信息化水平。
七、实行目标考核。省财政厅将财政监督成果与信息共享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计划管理,对不及时反馈监督检查信息,不按时完成检查计划,不提交检查报告和结论,不配合落实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和处理处罚决定的,将按照《省财政厅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相应分值;对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的业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