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新闻出版局: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出发〔2007〕1670号)要求,2008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将于一季度进行。为开展好2008年全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省年检登记、行业统计工作须于2007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中发行单位报送年检材料时间为2月15日前,各市局报送年检汇总材料时间为3月20日前。
二、年检范围
(一)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负责对出版物批发单位及其分公司、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在本省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出版单位发行分支机构、本省出版社发行部门、总发单位在苏分公司、出版物全国连锁单位在苏分支机构、网上书店和跨省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市、县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及省内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
(二)各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县(市、区)年检工作的组织动员,辖区内行业数据的统计汇总以及对辖区内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材料的审核备案。对通过审核单位的年检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凡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已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登记。
三、年检内容
(一)检查企业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各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企业2007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四)核对经营单位相关信息资料,包括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面积、从业人员数量等情况。
四、年检程序
(一)凡参加年检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应按照上述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登记表(附件1),并于2008年2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报送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二)今年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仍为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出版物批发单位、网上书店、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及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网上年检的方法与去年有较大不同,请参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市、县局用户操作手册》(附件2)及《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 从业单位用户手册》(附件3)。请各市局督促辖区内上述类型的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填报数据(网址:www.gapp.gov.cn,网上年检如遇技术问题,请致电010-65211208)。参加网上年检的单位,将网上填报后的完整的数据表格下载和网上生成的回执连同自查报告、年检登记表等,在规定时间内报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三)各市局对辖区内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书店进行网上审核,上网确认其是否已正确填报有关数据,并对通过年检的单位在网上给予确认。请各市局及时向我局索取用于网上审核的用户名及密码。
(四)各批发单位分公司(在省内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由总公司统一在我局办理年检登记;各连锁经营门店由总部统一在我局办理年检登记。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上报的年检材料要严格把关,督促其上报真实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材料一律退回,不得通过审核。
(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审核所负责单位的年检材料后,确定该单位能否通过年检。对通过年检的出版物经营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检栏内盖章。
(七)对进入违规档案的单位,要进行重点检查,有无整改措施,整改是否到位,须作为年检工作的重点。
(八)年检登记工作结束后,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检总结、《2008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统计汇总表》(附件4)、《2007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奖罚情况一览表》(附件5)及《年检情况汇总表》(附件6),表格的统计数据为辖区内所有网点。各市局经汇总后,向我局报送年检工作书面总结及上述三种表格,并附缓期登记、警告、吊销和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五、年检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审核登记手续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者,给予缓期登记处理:
1.经审核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行为应予处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具备发行机构基本条件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材料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缓期登记期限由负责审核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缓期登记的单位在缓登期间内应进行认真整改,在问题得到解决后,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检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办理年检登记手续。缓期登记结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登记资格,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缓期登记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年检申请,报当地省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由各市局报我局审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自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以来,全省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通过年检及时掌握了属地发行单位的动态,为政府制定规划、宏观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单位进行了及时处理。2007年,我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等市新闻出版局认真审核年检材料,仔细核对有关数据,及时向我局提交了内容较翔实的年检报告。各市新闻出版局接此通知后,要扩大宣传、加强服务、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指导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做好当地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工作。
(二)各市局对批发单位的年检材料审核备案后,应及时交还该单位或报送我局。
(三)要将年检工作与诚信体系建设、法制教育、市场检查相结合,组织好法规培训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检查。
(四)在年检工作中要重视行业数据的统计,务求真实、准确,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各市局提交的年检总结应包括辖区内发行单位发展的新变化,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及年检工作的新做法和新经验等。
(五)为确保全省年检登记、行业统计工作在2008年一季度如期完成,请各市局掌握工作进度,于2007年3月20日前务必将年检工作总结及汇总后的各类表格报至我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联系人:余列、胡玺鼎,联系电话:025-83213060、83619147。
附件:1.年检登记表(略)
2.2008年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统计汇总表(略)
3.出版物经营单位奖罚情况一览表(略)
4.年检情况汇总表(略)
5.2008年检登记汇总表(略)
二○○八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