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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建发[2008]1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市政公用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相关建设类教育培训单位:
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从1987年开始,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等建设企事业单位实行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了专业技术管理水平。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培训资格审查不严格、质量不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为了进一步统一程序、方便管理,保证核发和日常监管工作有序进行,经研究,现就我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适用范围
凡在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

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分类及证书管理适用范围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是指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和质量标准、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以及建设系统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组织指挥本专业工程施工、房地产运营等活动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建筑类专业工长(土建、水暖、电气、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安全员、质检员、检测员、工程造价员、材料员、见证员、取样员、资料员和房屋拆迁员、房地产测量员、房地产估价员、房地产营销员、物业管理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依据建设工程技术规范、质量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和房地产估价规范,负责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和操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

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申报程序
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照资格申报、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的程序获得资格证书。
1、资格申报。申报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类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在校参加专业实习半年以上也可直接申报。
申报人可自行选择具有建设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有关报名资料,培训机构须认真复查,保证报名人确实符合申报条件。
2、资格培训。申报专业技术管理岗位资格人员报名确认后,须进行建设行业相关制度法规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培训由报名所在培训机构完成,培训教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或指定。
3、考试发证。考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题目从标准化试题库随机抽取。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资格证书。
岗位资格证书实施网上登记备案管理,网上信息公开向社会发布。证书编号按照建设部统一规范进行编制,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书专用章生效。

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取得岗位资格后,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更新专业知识,达到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的目的。
市、地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继续教育培训应委托具有建设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在岗位证书培训单位栏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年检时准予办理;考核成绩不合格,证书不予年检。

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日常管理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内容包括资格变更、省外资格备案、资格检查、资格验审、资格注销、信用管理等内容。
1、资格变更。已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变更单位的,应与原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并与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资格变更需原聘用单位(调出单位)与现聘用单位(调入单位)在变更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岗位资格证书如有遗失,需在当地报纸刊登丢失声明,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可以补办。
2、省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资格备案。省外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在我省承揽施工任务的,其原有岗位人员资格证书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省内使用。
3、岗位资格检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取得岗位资格证书,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履行岗位职责。岗位资格证书要存放现场,以备查验。
县以上建设及系统内相关归口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检查单位可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可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从业人员岗位资格。
4、资格证书验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由聘用企业所在市、地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复检。复检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工作业绩、信用信息及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复检合格,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复检专用章生效;不合格,取消。
5、岗位资格注销。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如果长期没有工作业绩;已失去职务能力或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伪造、擅自涂改岗位证书,应取消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如因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失误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即刻吊销岗位资格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6、岗位资格信用评价。市、地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并及时上报有用信用信息。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黑龙江建设网或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公示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变更、备案、年审、注销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

六、相关要求
1、各市、地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本地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全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及证书核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本通知发布后,各市、地建设及系统相关归口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在岗位证书上加盖任何印章,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办理相关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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