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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苏地税函[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南通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8]1号)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海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通地税发[2007]187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市海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4元,二类地区2元。

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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