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政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二00八年一月三日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
3.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
4.预警防控机制
4.1 预警防控原则
4.2 预警防控制度
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4.5 预警级别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
5.2 预案启动条件
5.3 应急处置
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5.5 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7.保障措施
7.1 通信系统保障
7.2 指挥系统保障
7.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保障
7.4 资金物资保障
7.5 培训和演习保障
7.6 法律保障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制定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附录
9.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9.2 应急结束审批表
9.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
9.4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
9.5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成员通讯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湖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暴乱、动乱或严重骚乱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行为:
1.3.1 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1.3.2 聚众堵塞国家干线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主干线的;
1.3.3 聚众阻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
1.3.4 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的;
1.3.5 罢工、罢课,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1.3.6 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宗教活动;
1.3.7 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大规模事件;
1.3.8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烧事件;
1.3.9 重大文体、商贸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3.10 敌对势力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策划的重大非法聚集活动;
1.3.11 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或行为。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把手是维护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分管政法工作的党政领导具体抓维稳工作,领导班子和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实行分线联片包干负责。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及时依法妥善处置。
1.4.2 预防为主,化解矛盾。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政策措施,加强并规范信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依法、果断、稳妥地进行处置,力争将事件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基层,及时消除诱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4.3 “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要建立重点问题部门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能把本部门应该解决的矛盾推向社会,不能把本级应该解决的矛盾推给上级。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到现场做矛盾化解教育解释疏导劝阻工作,解决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1.4.4 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处置,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宣传、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要针对不同形式和不同性质及不同发展阶段的群体性事件,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对一般性群体事件,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矛盾疏导化解工作,防止事态升级和扩大。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快平息事态。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插手企图制造事端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获取证据,坚决依法惩处。
1.4.5 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情况,维护秩序,收集证据,依法打击。要防止轻易将警力推到第一线造成警民冲突,导致矛盾激化。对于需要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执行。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凡使用催泪弹、警棍、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闹事群体,必须报经现场指挥批准。在现场维护秩序和参与现场强行处置的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武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人群开枪。
1.4.6 快速反应,相互配合。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配合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应切实加强沟通和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1.4.7 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体过程。要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统一部署,组织好信息发布工作。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谣言应及时予以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
2.1.1 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工作。
2.1.2 市总指挥部组成
(1)市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一名、第一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协调人一名、新闻发言人一名以及情报信息和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指导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等组成。各组组长由总指挥指定或第一副总指挥替代总指挥指定。
(2)市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政法(维稳)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政法、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分管事件涉及部门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事件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人由市委政法委分管维稳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负责应急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小组之间的组织协调。新闻发言人由总指挥指定,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
2.1.3 市应急总指挥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研究、制订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实施并加强监督;
(4)研究、制订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省政府提出相关建议;
(5)指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和跨县市区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处置指导组,代表市应急总指挥部直接指导事发县市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处置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6)总结和部署全市年度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指导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7)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9)组织实施本预案。
2.1.4 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政法委:积极组织各级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组织、协调政法各部门、武警内卫部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3)市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和市级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4)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5)市民委:参与处置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
(6)市公安局:及时掌握社会不稳定因素情况和群体事件动态,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领导和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重大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收集和固定证据,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调集市内公安机关的相关资源和力量对事发地处置工作予以支持;执行市应急总指挥部行动处置决策,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7)市国安局:搜集掌握境内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8)市监察局: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
(9)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2)市人事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处置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4)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5)市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出租车经营管理,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6)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铁路公安处: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7)市交通局:参与处置因公路和水运交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18)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衡阳分公司:参与处置因通信故障、通信服务、通信管理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为其它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19)市水利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洪涝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0)市农业局:参与处置因耕地、草原、渔场、牧场使用权属纠纷及农垦经营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1)市商务局:参与处置因商务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2)市文化局:参与处置因文化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3)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技术支持。
(24)人民银行衡阳分行:参与处置因金融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5)市国资委: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应积极做好本系统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26)市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7)市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8)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29)市广电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相关内容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0)市新闻出版局:参与处置因新闻出版相关内容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1)市体育局: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2)市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3)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参与处置因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4)市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5)市宗教局:参与处置因宗教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做好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疏导、劝解工作。
(36)市法制办:研究起草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法定程序通过后,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37)市银监会:参与处置银行系统以及涉及银行工作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8)市金融证券办:参与处置证券交易、股票上市等金融活动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39)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事件。
(40)市新闻办: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工作。
(41)市总工会:了解、掌握有关动态信息,协助有关单位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
(42)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参与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43)武警衡阳支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组织指挥事发地武警强行处置发生打、砸、抢、烧或冲击铁路等难以控制的骚乱事件。
(44)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有关处置工作。
2.1.5 市应急总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1)信息和综合协调组
成员:市公安局
职责: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动向,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负责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照情报信息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工作;承办总指挥部应急反应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指导组
成员: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和性质,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武警支队、事件涉及的市直部门负责人组成。
职责:指导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事件涉及相关地方或部门协助、配合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开展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部的指令,组织指导处置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难以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3)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市财政局牵头,信息产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武警衡阳支队和问题涉及的市直部门和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组成。
职责:负责参与处置人员所需装备、通信、交通、办公、生活和医疗救护以及处置工作专项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4)新闻发布组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政法委、市新闻办、市公安局组成。
职责:负责群体性事件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第一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现场指挥、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现场疏导劝阻组、现场处置组、消防救护组、机动突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以及市应急总指挥部派来的现场处置指导组组成。各行动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或替代总指挥指定。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分管稳定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县市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稳定、政法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分管问题涉及部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担任。现场指挥由县市区公安局局长担任。事件涉及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设在事发地公安局。
2.2.4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武警内卫部队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密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8)根据现场态势,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
2.2.5 现场指挥部各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1)信息处理和联络协调组
成员:事发县市区公安局
职责:根据预案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联络协调各组处置工作,归口搜集、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调度现场情况,准确传达领导的指示、命令。
(2)现场疏导劝阻组
成员: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事件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职责:负责与群众进行对话、劝阻、疏导,面对面地做群众思想疏导工作,缓解和消除群众的对立情绪;对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和说明。对于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法行为,要予以纠正和解决。
(3)现场处置组
成员:事发县市区公安局、参与现场处置的武警内卫部队。
职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开展政策法制宣传教育;收集情报信息,掌握现场动态,发现和控制闹事骨干分子,收集固定事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对现场煽动闹事者、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手段予以制止;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对群众密集和交通堵塞的路段、场所,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疏导,确保畅通;对现场进行新闻管制。
(4)消防救护组
成员:事发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
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向事发现场派出消防车、照明车,处置可能发生的火灾火警,并提供夜间照明。
(5)机动突击组
成员:武警衡阳支队、事发地武警大队、中队
职责:对于发生打、砸、抢、烧或冲击市委、市人民政府等首脑机关和铁路等重点目标的难以控制的骚乱事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出动警力控制局势,平息事态。
(6)后勤保障组
成员: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通信管理局
职责:负责参与处置的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的办公场所、交通车辆、餐饮和休息场所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提供现场交通、通信和现场应急指挥部供电、照明、医疗救护等。
(7)善后处理组
成员:事发地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公安局及事件涉及部门
职责:负责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治安等生产、生活工作秩序;负责对闹事群体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工作;负责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合法要求予以解决到位。
2.2.6 应急指挥系统的调整
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可根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际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见第21页)
3.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i、ii、ⅲ、iv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出现局部骚乱状况,可能造成局部地区社会动荡、动乱;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省进京的非法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络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园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非法组织或邪教等组织组织的50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集活动;
(6) 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到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罢工、罢课、罢市过程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10)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或其他人流密集场所聚众滋事、制造混乱、破坏公共设施或者骚乱;
(11)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下、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已经引起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人数较少(一般在100人以下)的上访、请愿或其他群体性行为,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处置的。
4.预警防控机制
4.1 预警防控原则
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4.2 预警防控制度
(1)健全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调查制度。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建立覆盖面广、纵横交错、传递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严格执行重大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重大群体性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公安局。对漏报、迟报、误报和隐瞒不报紧急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健全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各主要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城市、街道、社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乡镇、村基层单位要做到一月一排查,县市区两月一排查,市一季一排查,确立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群体及重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即对排出的重点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解决,实行挂牌督办。
(4)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制度,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处防范网络。
(5)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反馈制度,领导接待来访制度,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6)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由于工作不力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全市公安机关开通110报警服务电话(110、119、122报警电话将逐步“三台合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及各级各部门单位的报警;
(2)上级有关部门的核查和通报;
(3)相关单位部门的通报;
(4)新闻媒体获悉;
(5)其他途径。
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
(1)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发现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重点群众及重点问题建立维稳工作台帐,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分析预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2)建立决策支持系统。针对不同原因、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群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制定分类处置预案,纳入数据库管理,作为市应急总指挥部指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据。
(3)建立资源数据库。对各级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机制,公安机关、武警内卫部队等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数据库管理,以便市应急总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依托。
4.5 预警级别
iv级(蓝色):有闹事苗头和隐患,问题主要应由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解决的;
ⅲ级(黄色):正在酝酿、有可能引发事端,或正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需要及时派人做疏导教育劝阻工作的;
ii(橙色):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已得到初步控制,需要密切注视,进一步做好控制工作的;或虽未达到重大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市声誉、影响较大的或由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群体性事件。
i级(红色):正在发生的,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
(1) 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2) 尽可能消除社会影响;
(3)尽可能快平息事态;
(4) 尽可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预案启动条件
5.2.1 当市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启动本预案。
5.2.2 在启动本预案之前,县市区要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最恰当的应急行动。县市区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处置
5.3.1 市应急总指挥部在接到重大群体性事件预警报告后,要立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和当地已开展的工作情况;按本预案等级标准确定群体性事件等级,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5.3.2 市应急总指挥部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等级确定需要启动预案后,下达启动指令。
5.3.3 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总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与指挥部工作,事发地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
5.3.4 市应急总指挥部情况信息和综合协调组进一步调度核实群体性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件的性质、原因、规模、参与人员、发展趋势以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做工作的情况及效果,提出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持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了解情况,密切掌握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等工作。
5.3.5 根据现场态势,市应急总指挥部可视情派出现场处置指导组赶赴现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5.3.6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权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可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1)统一组织领导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统一调用有关部门的人员、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装备器械和其他物资资源,决定重大处置措施。
(2)指令有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迅速采取控制现场的效管制措施;
(4)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5.3.7 现场指挥部要时刻保持与市应急总指挥部的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将现场情况 、发展趋势、工作效果以及处置措施的请示、报告和有关建议上报市应急总指挥部,并随时接受、传达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命令。
5.3.8 现场指挥部由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带队,率事件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市应急总指挥部现场处置指导组参与,组成现场疏导劝阻组迅速深入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尽快平息事态。
(1)对群众提出的要求,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应当责成有关职能部门限期研究解决;
(2)对确因政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据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
(3)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当讲清道理;
(4)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和教育群众知法守法。
5.3.9 异地聚集的,群众来源地人民政府应当劝阻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不要再到异地聚集,并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教育和送返工作。
5.3.10 现场应急场指挥部可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2)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3)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4)守护重点目标;
(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6)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5.3.11 在政策法制宣传、现场疏导劝阻工作深入全面细致到位的基础上,在事件主体基本被分化瓦解,现场局势完全被公安机关控制的前提下,现场指挥可根据现场情况,调集足够警力,充分发挥现场突击组的攻坚克难作用,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强行处置,迅速平息事态。
(1)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2)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冲击警戒线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伏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
(3)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4)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或聚众械斗、冲击党政机关、阻断交通干线、堵塞铁路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5)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5.3.12 在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5.3.13 调动武警内卫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家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的要求执行。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者经批准,由市级、省级主要媒体作适当报告,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省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会同市委宣传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省应急总指挥部或省政府授权,由参与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5 应急结束
市应急总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报告,对现场态势、事件发展趋势作进一步分析,在确定事件已彻底平息,不会出现反复的前提下,确认进一步应急处置工作已无必要,宣布结束应急处置行动。
6、后期处置
(1)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应急行动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及时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加强治安巡逻,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2)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深入群众中做工作,消除误解,争取群众,控制局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出现反复,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件平息后,对于负有重要责任的干部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同时,动员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和有打砸抢烧行为的闹事者,掌握证据,查清事实,适时公开打击处理,以教育群众遵纪守法,以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
(4)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5)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级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7.保障措施
7.1 通信系统保障
(1)总指挥部制订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通讯方式,提出应急通信方案,建立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处置小组及各县市区现场指挥部之间通信指挥网络系统;各成员单位和各处置小组及各县市区现场指挥部等单位通信资料的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总指挥部。
(2)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3)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7.2 指挥系统保障
加强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指挥系统现代化建设,逐步建立有线、无线通信指挥调度系统、信息网络传输系统、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远程会商决策系统、现场指挥调度系统等科技含量高的现代指挥系统建设,实现指挥决策信息化、科学化、民主化。
7.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加强防暴、巡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群体性事件专业处置队伍,作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武警内卫部队要组建一支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机动队伍,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动突击攻坚克难的闭拳头力量。
7.4 资金物资保障
(1)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局根据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需要和财政局有关突发事件财政保障的规定,组织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行动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逐步建立现代化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指挥系统。
(3)各县市区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要为处置群体性事件专业队伍配备所需的交通、通信工具,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警械,头盔、盾牌等防护器材,警戒带、现场照明器材、广播扩音等装备。
7.5 培训和演习保障
(1)市应急总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人员要经常加强各类法律、法规及预案的学习和培训,熟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熟练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及各组人员的联络方式,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具体操作实施和指挥调度的程序规定。
(2)专门处置队伍要经常加强组织指挥、纪律作风、政策法律、警容风纪、队形战术、装备使用等方面的演练,提高现场处置水平。
(3)市应急总指挥部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并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技能。
(4)为提高处置群体性应急处置水平,市应急总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各环节间的通信、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灵敏、快速、高效、统一的要求,检验参加应急处置的各小组能否及时到位。通过演习,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7.6 法律保障
及时研究处置群体性事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有关规定不执行或贯彻不力,或制定错误政策、作出错误决策,侵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致使事件升级的。
(2)对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到上级机关集体上访,致使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3)因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及时处置,致使可以避免的影响和损失未能避免的。
(5)违反规定指令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或违反规定调派警力处置,或滥用强制措施、警械,以及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造成矛盾升级、事态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6)在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2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处置重大以上群体性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组织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8.3 制订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与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略)
9.2 应急结束审批表(略)
9.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略)
9.4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略)
9.5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成员通讯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