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的批复 (闽司〔2008〕2号) 漳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吴国平同志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审查意见》(漳司〔2007〕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执业单位为漳州市公证处。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