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闽司[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的批复
(闽司〔2008〕2号)


漳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吴国平同志申请担任公证员的审查意见》(漳司〔2007〕9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吴国平公证员执业,执业单位为漳州市公证处。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