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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马士华等17名同志不再担任委员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马士华等17名同志不再担任委员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协商讨论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联合建议书,决定予以接受。由于任职年龄和职务变动等原因,同意马士华、王子镐、王崇勋、卢咸池、冉红(女)、包宗业、冯海、任英英(女)、孙瑞标、张延军(女)、张秋萍(女)、张俊明、张恕贤(回族)、赵东鸣、胡新生(女)、路红(女)、薛夫彬(回族)不再担任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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