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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襄樊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机构编制工作纳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目的和意义

机构编制是我们党重要的执政资源,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我市县(市)区人员超编、领导超职数的问题比较突出,落实财政供养系数的控制目标任务艰巨。只有将机构编制控制在一定目标之内,并对其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才能真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精简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县(市)区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细化责任,采取得力措施,抓好本级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考核的对象: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机构编制工作年度目标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考核的内容:

1、机构设置。各地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设置机构,有无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高配领导干部的现象;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是否得到落实,有无变通和走样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是否将已明文撤销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有无擅自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等问题。

2、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办鄂编办发[2003]5号文件要求,我市财政供养人员系数要逐步调整消化到1.8%以内。围绕这一工作目标,我们必须进一步严格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防止超编进人、违规进人,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人员超编的地方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并拿出“消肿”计划,制定人员分流年度目标。“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人员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只减不增。

3、领导职数。各地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职数管理的通知》(襄办发[2007]8号),按规定比例配备领导干部。对过去超职数限额审批的职数、超职数配备的干部,各地要督促制定年度精简目标计划,按目标进行考核,以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和核定的职数以内。

4、制度建设。要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坚持执行机构编制“三个一”制度和编委会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同级(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三、考核的办法和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和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分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任职期满(离任)考核两种方式。考核的程序是:

(一)年度目标的确定

每年初,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编委的要求,拟定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考核目标,经市编委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实绩考核办公室,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实施方案。

(二)年度考核的程序

每年底,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实施方案的程序,通过总结和述职、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核实数据和干部群众评价等方式进行,市编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年度考核的评价

按照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考核目标,以百分制进行评估,然后将各县(市)区考核分值按比例折算计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总分,进行综合评价。

(四)领导干部任职期满(离任)考核

为避免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离任时,突击增设机构、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和提高机构规格等现象的发生,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离任时实施机构编制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编委办公室、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参加。机构编制目标责任制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编委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向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年度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之一。

(一)对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考评成绩达到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予以通报表彰,对考评结果较差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将机构编制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提拔交流使用挂钩。考评成绩达不到优秀等次的单位第一、第二责任人不得易地交流和提拔使用。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不执行上级规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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