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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蚌埠市政府

【发文字号】 蚌政办[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蚌政办〔20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血液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现就2008年无偿献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年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参加无偿献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关于“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规定,各单位应在本年度组织不少于往年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单位工作人员应积极带头参加无偿献血,高等院校符合献血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应至少献血一次,现役军人献血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一次献血400毫升,鼓励捐献成分血,实行每捐献一个机采单位血小板享受献血800毫升的奖励制度。

三、提倡家庭成员自助、单位互助和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公民无偿献血累计在600毫升以上(含600毫升)者,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累计在600毫升以下者,本人终身享受献一还二;献血者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享受等量偿还,并减收采血成本费。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各县无偿献血由各县献血办组织落实。

附件:蚌埠市2008年单位无偿献血预约时间安排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
蚌埠市2008年单位无偿献血预约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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