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批转《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贺政发〔2008〕1号)
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贺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贺州市人事局、贺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贺州市民政局关于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贺政发〔2007〕3号),进一步做好本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切实解决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问题,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在市直事业单位预留编制中划出20名编制作为安置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的专项预留编制(以下简称随军家属专项编制),专门用于安置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随军家属专项编制一定五年,即从2007年起,以五年为一周期,由市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专用。使用随军家属专项编制的随军家属调离市直事业单位后,编制收回,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是指按照《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列入指令性安置计划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所称双向选择安置随军家属是指按照《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列入人才交流双向选择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专项编制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的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名单后,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在审核的同时,根据随军家属的个人条件和市直事业单位的用人要求、随军家属专项编制使用等情况,拟定安置方案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市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通知书。
(三)随军家属接到就业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事、劳动保障、编制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市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安置的随军家属,被安置的随军家属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第六条 指令性安置随军家属不服从市协调领导小组就业安置的,按《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处理。
第七条 随军家属专项编制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建立随军家属专项编制管理档案;用人单位不得将随军家属专项编制置换为其它类型的编制或挪用随军家属专项编制。
第八条 双向选择安置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在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双向选择安置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贺州市驻军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