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省质监局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
(皖质办函〔2008〕3号)
各市局,省局各处室: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清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7〕82号),省质监局此次共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项(见附件1),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项(见附件2)。
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省局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布并提出后续监管措施,请各市局和省局有关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后续监管措施
(一)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相应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监管;
(二)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
二、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强化行政许可的责任和监管措施
对调整后转为相关市、县质监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市、县质监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以“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三图一网”、“八公开”、“谁审批,谁负责”和“一把手”负责制等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许可监管机制,强化行政许可的责任和监管措施,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水平。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局。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质监局行政审批项目(14项)及后续监管措施
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省质监局行政审批项目(5项)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质监局行政
审批项目(14项)及后续监管措施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后续监管措施 |
1 |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 改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管理 |
2 |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 改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管理 |
3 |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 改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管理 |
4 |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5 |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6 |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7 |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8 | 油锯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9 |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10 |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11 |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12 | 轧钢辊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13 |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产品标准。 |
14 |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 对承压类工业搪玻璃设备纳入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管理 |
附件2:
省政府决定调整的省质监局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 设区的市质监部门 | 将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事项委托设区的市质监部门实施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 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市)质监部门 | 将食品生产许可的部分事项证委托设区的市及12个试点县(市)质监部门实施 |
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法》 | 市、县质监部门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除外 |
4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 | 市、县质监部门 | 部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5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 县(市、区)质监部门 | 将小型锅炉作业人员考核下放由县(市、区)质监部门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