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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鸡西市政府

【发文字号】 鸡政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鸡政发〔2008〕1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物价局:

为减轻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出租汽车车主增加的负担,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减轻出租汽车行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明传〔2006〕2号)精神和成品油价格不断调整的实际,经有关部门测算,自2008年1月1日起,鸡西市出租汽车可以在原票价基础上每乘次加收1.00元的燃油附加费。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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