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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龙岩市万安华益水电有限公司万安华源水电站等2家发电企业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商[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龙岩市万安华益水电有限公司万安华源水电站等2家发电企业临时结算电价的通知
(闽价商〔2008〕2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配合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经研究,决定对龙岩市万安华益水电有限公司万安华源水电站(装机容量2×1600千瓦),漳平市漳河水电有限公司新桥溪梯级水电站下溪坂水电站(装机容量3×630千瓦)、城门水电站(装机容量4×630千瓦)、钱坂水电站(装机容量4×630千瓦) 等2家水电站核定临时结算电价,执行6%增值税的电站按照含税0.26元/千瓦时、执行17%增值税的电站按照含税0.29元/千瓦时进行结算,结算电量从上省网之日起执行。上述电站正式上网电价待电站提供“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后予以重新核定,其正式上网电价与临时结算电价的差额部分予以多还少补。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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