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纪律,是确保政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搞好政风建设,确保政令畅通,做好全局工作的重要保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的通知》(晋政办函[2007]147号)要求,现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作如下规定:
二、请假时,应将请假的时间、外出地点、事由等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县、市、区长请假由市长、秘书长批准;市政府各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请假,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准。
三、请假人员返回后,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办理销假手续。
四、请假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及时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逾期。
五、对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的人员,予以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00八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