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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交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黑交发[2008]1号 二00八年一月二日)


省收费公路管理局:

你局《关于汤嘉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黑收路发[2007]117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研究,同意对通过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此收费标准试行1年,届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批复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附件:
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通过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的机动车辆征收通行费。

第一条 收费站设置

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全长96.212公里,建设标准为二级公路。鹤伊公路管理处负责全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设两处收费站,守虎山收费站位于k35+500,朝阳收费站位于k89+575。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凡通过伊嘉公路汤旺河至嘉荫段的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对沿线农民完全从事农业生产、运送农业物资(非营业性运输拖拉机)的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农用小型拖拉机,免征通行费。

第三条 征收标准

车型

规格

守虎山收费

站收费标准

(元/车次)

朝阳收费站

收费标准

(元/车次)

客车

货车

第一类 小型车

≤7座

≤2t

15

15

第二类 中型车

8座一19座

2t一5t(含5t)

30

30

第三类 大型车

20座-39座

5t-10t(含10t)

40

40

第四类 特型车

≥40座

10t-15t(含15t)

20英尺集装箱车

50

50

第五类 特大型

>15t

40英尺集装箱车

55

55


下列车型每个收费站按以下标准征收:

1、轻便二轮、侧三轮、港田类三轮摩托车每次征费2元。

2、农用三轮运输车每次征收5元。

3、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的营运性小型拖拉机每次征费5元。

4、20马力以上、40马力以下(不含40马力)的拖拉机每次征费9元。

5、40马力以上(含40马力)拖拉机每次征费15元。

第四条 征收办法

车辆通过收费站时,驾驶员要主动按收费标准交纳通行费,并取得缴费凭证后通行。

第五条 违章处罚

伪造、涂改、串用票据和拒交、逃交通行费的,分别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资金管理

通行费票据、罚款票据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除必要的管理养护支出外全部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七条 收费期限

收费期限为10年。

第八条 征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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