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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重点企业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调整自治区重点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关于调整自治区重点企业的意见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

按照优进劣出、动态管理、逐步扩大规模的原则,优先扶持发展六大优势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和品牌培育与优势特色紧密结合的原则,轻重企业并重的原则,根据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大企业集团发展的实际和地区产业布局,确定2007年自治区100户重点企业名单。

一、入选范围和依据

重点企业入选范围是自治区境内工业大企业集团,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行业类别和隶属关系,以企业集团为核算单位,从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加快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兼顾地区平衡,从铁路运输的角度重点支持知名品牌企业的发展。

二、主要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达到国家同行业平均水平或以上水平;

(二)有健全和完善的营销网络,主业突出,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

(三)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

(四)对地方经济有较强的带动效应和辐射作用;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70户重点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原60户自治区重点企业保留57户。参考有关盟市意见,取消汉鼎光电(内蒙古)有限公司(停产、亏损)、内蒙古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主业以房地产为主)、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属神华集团)3户企业。

2.新增自治区重点企业13户。根据入选条件,对各有关盟市申报的68户企业经过认真评审,决定新增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企业为自治区重点企业。

3.自治区100户重点企业由70户自治区重点企业和30户重点煤炭企业组成。

(二)按盟市分布情况。

呼和浩特市14户、包头市17户、兴安盟2户、通辽市5户、赤峰市6户、乌兰察布市3户、鄂尔多斯市9户、巴彦淖尔市6户、乌海市6户、阿拉善盟2户。

(三)按行业分布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9户、冶金建材企业20户、农畜产品加工企业20户、化工企业9户、能源企业7户(煤炭及煤化工企业4户、电力企业3户)、机械企业5户。

四、30户重点煤炭企业情况

自治区30户重点煤炭企业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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