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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商联

【发文字号】 内财会[200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财会〔2008〕2号)


各盟市财政局、工商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工商联,自治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下,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呈现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并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力量。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为地方经济腾飞注入活力的同时,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助手,重点是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会计队伍建设,规范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充分调动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人员努力工作、爱岗敬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现就非公有制企业会计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工商联研究商定,各级工商联负责对本地区各类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所属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归口管理。各级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列》和国家、自治区有关会计管理文件精神进行严格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工商联要密切配合,要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服务,帮助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队伍管理体系。各级工商联在管理过程中,不准附加任何条件(如以入会和交纳会费为前提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所属会计从业人员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和各类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证书申请等相关手续时,须先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名后,报经同级工商联初审同意并经负责人签名盖章后,统一由工商联到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验等工作,均由各级工商联统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五、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会计人员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对其管理,提高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时为了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的真实完整,请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各类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及时与同级工商联取得联系,并按照要求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档案的清理整顿工作。

自治区各级工商联接到此通知后,应当主动与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取得联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开展工作。在财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非公有制企业会计管理,确保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组织到位。各项工作的开展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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